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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湾男子骑车捡空瓶被判3个月二审改免刑

发布时间:2024-02-24 01:05 作者:新利官方网站 点击: 【 字体:

本文摘要:9月8日电据台湾《联合报》报道,台湾62岁林姓男子骑脚踏车到停业厂房内,捡1个宝特瓶空瓶被报警移送法办,台中地院依窃盗罪判他徒刑3月,2审法官予以免刑,全案定谳;法官说,他收入微薄,捡1个宝特瓶市价才2角,已还物主,判他3月违反比例原则。判决书指出,以捡拾资源物与工地打扫为生的林姓男子,今年1月11日下午骑脚踏车到大里区1间停业厂房前,爬窗进入,捡1个宝特瓶空瓶,他还在厂内寻找回收物,工厂管理员正好进入巡逻发现报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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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月8日电据台湾《联合报》报道,台湾62岁林姓男子骑脚踏车到停业厂房内,捡1个宝特瓶空瓶被报警移送法办,台中地院依窃盗罪判他徒刑3月,2审法官予以免刑,全案定谳;法官说,他收入微薄,捡1个宝特瓶市价才2角,已还物主,判他3月违反比例原则。判决书指出,以捡拾资源物与工地打扫为生的林姓男子,今年1月11日下午骑脚踏车到大里区1间停业厂房前,爬窗进入,捡1个宝特瓶空瓶,他还在厂内寻找回收物,工厂管理员正好进入巡逻发现报警。台中地院依踰越安全设备窃盗罪,判徒刑3月,可易科罚金,折算罚9万元,林姓男子不服上诉。

法官说,林姓男子犯窃盗罪情节轻微,显可悯恕,他在工地打扫收入微薄,再四处捡回收物变卖才能勉强维生,捡空宝特瓶可卖2角,价值低微,且宝特瓶已物归原主。法官指出,依刑法第59条减轻其刑仍嫌过重者,61条规定可免除其刑,林姓男子年岁已高、学历低且经济困难,客观上可引起同情,有免除其刑必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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林姓男子曾有2次窃盗前科,都因捡拾回收物被报警移送法办,法官认为他的2次窃盗前科其情可悯,不算累犯;1审法官虽已依规定减刑,判最低的3月徒刑,仍嫌过重,违反比例原则。林姓男子说,原本上诉希望法官减轻刑期,没料到竟可免刑,十分开心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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